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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14 阅读: 110次

一、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

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但是应当是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

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不能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该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权人能不能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不能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能不能随时返还;贷款人能不能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能不能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不能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不能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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