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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原告通知被告去法院拿传票合理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60次

经济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其中一方就会起诉来解决,法院立案之后也会通知被告诉讼的存在,让被告能够积极的应诉。但是一些经济纠纷案原告去通知被告拿传票,经济纠纷案原告通知被告去法院拿传票合理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若悠网内容。

经济纠纷案原告通知被告去法院拿传票是否合理?原告自己主动愿意通知被告是可以。

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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