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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确认的债权可不可以产生代位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13 阅读: 115次

一、未经确认的债权可不可以产生代位权

未经确认的债权可不可以产生代位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不可以申报债权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不可以申报债权。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内容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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