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由原告居住地管辖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需要诉讼离婚的时候,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有时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情形由原告居住地管辖?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什么情形由原告居住地管辖
离婚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一般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生活当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也经常变换,如此情况下解决离婚诉讼管辖问题就变得复杂许多了。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流动人口离婚怎么确定管辖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常出现“人户分离”情况,如相关诉讼全部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极大不便。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另有规定。一般而言,包括下述情形:
1、如果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则原告应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2、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其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外地即所谓“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外地法院起诉。
3、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2、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情形由原告居住地管辖”问题进行的解答,诉讼离婚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包括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被告在服刑或者在被劳动教养等。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