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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541次

法院要想正确的对某一案件做出判决,就必须结合多方面的证据材料来进行事实分析。其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案件审理进程的推进是起到极大作用的。但证人要出庭作证,这之间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呢?若悠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吗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根据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但不宜过高。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计算。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

(二)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的预交。法律规定费用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这是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预交的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预交证人出庭费用还应考虑证人出庭的方式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而由法院指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预交证人出庭费用。

1、证人主动出庭为一方当事人作证,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

2、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由申请方当事人预交。

3、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指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预交。法院指定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费用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如果举证方当事人确实无能力预交证人出庭费用,法院可以指定对方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所支出的费用,证人应直接向法院领取。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法庭的证人,只对法庭负责,而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证人只在法庭上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做实事求是的陈述,以便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决。

(三)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费用的承担。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法律规定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笔者认为这是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证言证明力的不同情况,决定这笔费用到底由谁承担;如果证人如实作证且证言具有证明力,则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证言没有证明力,则由举证方当事人承担;如果证人做伪证,证人不仅得不到补偿,而且还要接受法律制裁。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到案件审理终结后,确定由谁承担。

作为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于其自身来说一定是与本案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为了能够充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法律也会在合理限度之内减轻证人的作证负担。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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