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主犯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一、认定主犯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一)犯意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
(二)纠集犯罪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三)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虽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四)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甚至有些还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既能避免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为,而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在心理上也能坚定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
(五)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都相当或者一致,应均认定为主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又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区分主从犯。
二、主犯认定情形有哪些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区别是什么?
1、主犯与首要犯罪分子的区别在于:凡是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首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是一个或二个,而主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二个以上或者更多一些,首犯与主犯之间,也还有罪恶大小不等之分。
2、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首要犯罪分子不是一种独立的共犯类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足主犯中社会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恶中之恶。首要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在整个犯罪集团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认定主犯的考虑因素是什么了吧。共同犯罪中需要严格区分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不同的犯罪身份对应的处罚也是不同的,由此可见进行认定是很重要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