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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责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360次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在实际生活中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为了能够证明该合同的公平性,一般会有一个担保人,他是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那么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责吗,下面若悠网芜湖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责任吗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对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的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依附于被保证人的过错。如果被保证人因无效合同的过错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无论保证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无视保证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根据债务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设立保证制度的法律目的,更没有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区别开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0条:“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保证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似乎是确定无疑的;但问题在于: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在无效合同确认前,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前道合同无效,似乎对保证人要求过严。因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在保证人。

因而,以保证人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否提供保证来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实际是忽略了主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因为导致无效合同的责任在主合同的当事人。

对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其过错分别不同情况: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债权人,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债务人或双方都有责任,视保证人的过错而定。若保证人有过错的删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证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担责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各自无效时,我国的《担保法》及其解释都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也没有就此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首先,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这样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时,也可能有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如果债权人无过错,则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相关规定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它们依法可以作为保证人,在实践中它们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形多为八、九十年代农村为扶持村民个人发展果场、电厂等承包经营或办厂等私营企业,从而来发展农村经济建设而为的一种行政性行为。这种保证行为的出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却存在很多弊端。村民委员会是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但它并非营利性组织,也无独立财产;而村经济联合社与村民委员会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它虽有一定的注册资产,但经济实力也很有限。

根据上述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无效,造成一定的损失,保证人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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