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引发人身伤害官司被告按过失相抵原则赔偿
人身损害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行为,具体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实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那么打赌引发人身伤害官司被告按过失相抵原则赔偿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打赌引发人身伤害官司被告可以按过失相抵原则赔偿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因赌博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院按过失相抵原则,判决被告杨关明、郭伟各自赔偿原告刘光海18976.43元,被告胡德志赔偿12650.95元。
2003年2月27日下午1时许,刘与杨、郭等人饮酒后前往工地的途中,相互吹嘘自己的“武功”,刘就提出表演“真功夫”,即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到指定的位置。杨、郭均表示不信,刘即提出拿20元打赌,被告胡*志就叫双方拿钱由其当中间人,后刘*功赢得杨、郭的20元钱。此时,刘又夸口说还能叼得更重、更远些,并还由胡当中间人再拿10元打赌,后叼起又加了沙石的塑料桶走出约10米摔倒,杨、郭赢得10元钱。次日,刘因伤住院,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刘与三被告都应当预见用嘴叼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会造成伤害原告身体的结果,都有过错?煹?刘因过于自信而主动要表演并打赌,后又提出增加距离和重量,造成其伤残,刘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三被告对刘的危险表演不但不劝阻,反而积极参与,杨、郭先后两次出钱赌输赢,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即各承担15%的责任。而胡在该案中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积极促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10%的责任。且三被告是共同侵权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从过失程度进行评断,刘*海的过失大于被告方,按过失相抵原则,其责任应大于被告方。从三被告内部责任来看,根据过失和原因进行综合比较,被告杨、郭的责任应大于胡。故法院对三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过失相抵规则在审判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作为损害赔偿制度职业培训教育网平分担损失的一种规则,不论损害赔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基础如何,均可适用,但是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不得违背公平及保护弱者原则,因此并非所有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加害人都可主张过失相抵。
(1)对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为“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款实质是规定了过失相抵制度在过错责任案件中的适用。
首先,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加害人为故意,受害人为过失,此时应限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使加害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此时即使受害人的过失在程度上较重,也应认为加害人的故意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而使其承担完全的责任。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8l条,若加害人具有故意,则不得根据共同过失提出抗辩。在蒙洛兹一案中,法院认为:“比较过失规则是对或者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共同过失规则的替代,而并没有给予故意的侵权行为人抗辩权。”法国学者马泽昂德和丹克指出:若加害人具有故意,则表明其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加害人只是利用了受害人的过错来从事加害行为的,就像把他当作他手中的工具来使用的。
其次,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加害人为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为一般过失,此时也应限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不影响加害人完全责任的承担。加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表明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毫不顾及和毫不注意,此时若受害人仅仅有一般过失,则不应当影响加害人完全责任的承担。
再次,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受害人为故意,而加害人为过失,此时可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受害人具有故意,意味着损害纯粹是由受害人自己引起的,受害人的该种故意行为可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和减轻。
最后,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受害人为重大过失,而加害人为一般过失,此时应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使加害人减轻责任或免责。
(2)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款实质规定了过失相抵制度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的适用。
一般认为,过失相抵规则仅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的案件,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的案件,实际上该观点混淆了归责原则与赔偿责任承担二者的概念。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归责原则,其解决的是确认侵害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它只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而并非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均负同样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意在加重侵害人的责任,以使受害人尽快得到恢复,由此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对受害人的公平不能以对侵害人的不公平和损害社会秩序为代价。过失相抵在民法上是作为赔偿的法则和方式存在的,其意旨在依据一定标准,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以确定赔偿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处于不同的范畴,承担无过错责任者无论过错有无均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如何处理呢?
例如,某县供电所为该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新城区工地安装一台50千伏安的变压器,变压器周围的防护栅栏是由供电所指挥一建公司安装的,该栅栏的空隙宽30公分。一天,李某不听有关人员的告诫,领自己5岁的孩子去上班,由于李某上班时不注意,致使其小孩钻入变压器栅栏内,被电击伤致残。李某以其子被击伤系县供电所和一建公司安装的栅栏不合格所致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此问题作了回答,此时应适用过失相抵。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为了体现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时,才可适用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因为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地位悬殊,受害人处于一个绝对的弱者地位,此时法官仅限于在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对于本案,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于李某对其子被电击伤的不幸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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