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具有该身份的人不够粗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社会安全和枪支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单纯的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表现具体如下:
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的;
2、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
3、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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