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间借贷能否进行抵押担保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能否进行抵押担保
民间借贷可以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法典规定使用权房子可否抵押担保
不可以将只有使用权的房子进行抵押。只有拥有了所有权的房产才可以进行抵押。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的;对于房子的使用权是不能设立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民法典规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可以进行转换,保证担保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进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担保是指第三人或债务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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