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使用,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借条的使用,法律有哪些规定?
借条的使用方法如下:
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出于维护出借方利益出发,若出借方选择无息借贷方式,应明确约定好借条还款日期,或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但应将催收还款情况以证据形式进行固定,以确保主张利息权利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借款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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