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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有时限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83次

债权人与保证人都是对此项债务具有一定的关系的人,保证人是否该项债务的一个保证的作用,如果债务人不及时还款,那么,保证人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以及保证人的诉讼时限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有时限吗

债权人与保证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该保证期内有效;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的,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破产债权有哪些

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包括: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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