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如何量刑处罚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如何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对于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因司乘纠纷而引发的互殴、厮打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一般不宜再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一是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
二者在行为的时空限制、滋扰对象、导致结果等都存在着差别。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行为只有发生在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之上,才能被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而寻衅滋事的行为没有这样要求。
二是行为对象身份不同。
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象身份特定,只能是司机或车体。而寻衅滋事罪不存在行为对象身份上的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人滋扰对象。
三是认定标准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需要达到轻微伤程度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否则只能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滋事”行为处理。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生了危及公共安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就被认定为犯罪。
三、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的类型和性质
界定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行为性质,需要从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出发。对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根据行为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夺方向盘,或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所带来的后果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车辆没有失控,未造成损害结果。
二是已失去完全掌控驾驶装置,但是未造成损害结果。
三是车辆已经失控未造成损害结果。
四是车辆已经失控,造成损害后果。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是危险犯,是抽象的危险犯。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从抽象危险发展为具体危险的过程。抽象危险向具体危险转化,能否达到具体危险的程度,仍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公共交通工具失控时车速较低、车上人数不多、周围车辆较少,此时虽然危险程度较高,但抽象危险并未完全转化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仍应该以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定罪。反之,若司机不能完全掌控驾驶装置时车速快、人群密度大,周围车辆密集,与人群之间无障碍物,则司机丧失对驾驶装置的控制瞬间,抽象危险立即转化为具体危险,公共安全面临现实的损害盖然性。即使车辆因外力停止,但前述的“暴力”“抢夺”“互殴”行为,在纯客观层面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虽然未造成实害,但已达到危险程度,也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根据规定,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罪,其行为不仅要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而且还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而一旦认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就需要根据刑法的量刑规定做出处罚。那究竟妨害安全驾驶罪如何量刑处罚?上文已经给出了答案。若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