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收到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
债权债务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关系,债务是指应当根据约定对债权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债权债务之中存在第三人的承诺行为,应当如何理解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收到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
案件简介: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函》,表示其愿意承担债务,后第三人认为债权人欺诈形成的承诺函应无效。
2005年,达宝公司与电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如电讯公司取得中珊公司100%股权后,将其中10%股权转让给达宝公司,后因电讯公司未取得股权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在达宝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达宝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移转,债务应由电讯集团承担。而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针对达宝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书》而形成,因达宝公司的欺诈导致该合同书无效,承诺函自然无效,损失应由达宝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
裁判结果:第三人出具承诺函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后,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应受承诺函约束。
达宝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达宝公司出具《承诺函》意思表示的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书》无关。达宝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达宝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第三人对债权人出具的承担债务承诺的性质认定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电讯集团向达宝公司作出的承担债务的承诺性质如何认定及电讯集团应否担责的问题。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否需要对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如果能够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能够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多提供一份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相反则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上述两种债务承担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即是否需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作为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这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第三人的偿债能力不一定比原债务人高,那么第三人代替偿债的行为就表明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得不到实现,因此对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让债权人知晓并明确表示同意处分自己这一权利,才能够达到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承担债务承诺只是为了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债务人并不存在影响,属于债权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只要债权人不提出反对,即对债权人生效。在本案中,达宝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即并未表示反对还是同意,可以默认其为同意,但因债权人并未明确表示只由电讯集团承担债务,因此电讯集团应该与电讯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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