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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47次

在现实生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大,其中有许多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但是有的债务关系却不清楚,这里就需要用到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了。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都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都是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只有两类情况: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行一审终审。

二、对债务人异议的处理

1、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2、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4、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5、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6、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7、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8、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督促程序仅适用于特定的债券债务关系,而公示催告程序则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或者遗失的等等,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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