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斗殴会同时出现吗?
一、拘役和斗殴会同时出现吗?
1、拘役和斗殴可能会同时出现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聚纵斗殴是否有未遂犯?
1、聚众斗殴罪为复合性犯罪,有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状态。
聚众斗殴罪的着手可以从斗殴一方以前往斗殴为目的而使被纠集者聚集时开始起算,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聚众至斗殴的期间进行确定。具体理由如下:
(1)该罪的实行行为存在于聚众行为至斗殴行为之间,不能以固定点来确定。当聚众行为成立实行行为时,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开始,可以判断犯罪的着手与否,原因是该罪对于客观行为的特殊要求。斗殴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应视为区分既、未遂的终限。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可能在双方斗殴时发生,也可能在一方聚集后前往斗殴现场时就开始发生。
2、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应理解为聚众斗殴双方各三人以上。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如果任何一方否认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存在,则涉嫌放纵犯罪,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此,三人以上的当事人可以构成本罪。对方因缺乏“聚众”的要件,不构成本罪;
3、如果双方人数不超过三人,即使双方人数加起来都是三人,也不能构成本罪,只能认定为一般打架。
如果在打斗中发生了其他犯罪,可以认定为其他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等。因为至少有一方聚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可以达到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侵犯公共秩序的程度;纠察是否包含在“人群”中,取决于纠察是否在现场指挥或参与打架。如果他在现场,应该算;否则不包含在内。此外,虽然我国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但一般参加者仍应计入聚众人数,成为量刑的重要因素。
三、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等。
1、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3、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
《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管是否与他人发生了矛盾,都最好不要实施斗殴等的侵权行为,此类行为若是构成犯罪,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拘役等的刑事处罚的。若是对拘役和斗殴可能会同时出现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