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我一份怎么办
一、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我一份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须经劳资双方深入探讨与充分磋商并取得一致意向后,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在订立好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章或双手背书以示确认。按照此法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为妥。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可采取如下途径进行主张:
首先,劳动者有权利单独或联合工会或其他权责相符的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方展开协商交流,期待能达成共识,确立一份和解协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持有另一份劳动合同。
其次,若相关当事人均无意愿就争议问题开展协商,亦或是即便协商展开但未能达成有效共识,抑或在签署了和解协议之后却未予以执行,那么,上述人员均可向有资质的调解机构寻求帮助,请求其进行调解。
再者,如果各方均决定不接受调解,调解过程无果而终,或者虽然签署了调解协议但是否仍未得到贯彻实施,当事人依然可就以上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倘若对仲裁裁定结果仍然存在不满之处,当事人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
针对签署了劳动合同的雇员,用人单位依然拥有合法的解雇权利。
具体来讲,当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企业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我们通常所谓的“过错辞退”)的权力:
1.在试用期内,由于其表现达不到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标准而被认定为不合格。
2.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3.在工作中严重失误,甚至故意欺瞒、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4.若劳动者同时与多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行为对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干扰或损害,或者即使收到用人单位的警告且拒绝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5.劳动者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规,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6.劳动者未能遵守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涉及到无过失性的辞退,用人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人力资源部门必须提前至少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在允许范围内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薪资作为补偿金,再在此基础上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况:
1.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或因为安全事故受伤,在治愈医疗期结束后,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本的工作,或无法适应新的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职位。
2.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满足当前工作要求,即使经过系统的技能训练或更换工作岗位,依然未能改正"不胜任"的问题。
3.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尚未认识到的的严重环境变化,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执行。
如果经过和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依然没能达成关于调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即可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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