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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申请工伤保险后起诉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2 阅读: 60次

一、自己申请工伤保险后起诉谁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议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倘若对复议结论仍有不满,进面还可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直接针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议进行诉讼申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将有权拒绝审理此类案件。在这一过程中,诉讼参与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以及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自己申请工伤流程是什么

关于个人申请工伤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须向所在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以及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其次,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该申请之后,将会依据其审查工作的需要,针对事故伤害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再次,在经过详细审核及充分研究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做出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同时还需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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