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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再请病假还给工资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8 阅读: 76次

一、医疗期满再请病假还给工资吗

医疗期结束之后再次申请病假的情形下,薪资待遇是依法享有保留的。

然而,具体的执行标准还需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在劳动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被鉴定为工伤的职员来说,即使在接受治疗期间也能享受到正常的薪酬及其他员工福利待遇,这无疑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至于医疗期结束之后再次申请病假的情况,则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后续治疗的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什么?

关于医疗期结束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赔偿问题,乃根据该雇员在本司任职期间之累积服务年限来决定,每服务满一年的时间,便应向该雇员支付相当于他/她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在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雇员来说,将视为已经服役一年;

但若雇员服务时间未满六个月的话,企业须向他/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雇员的月薪超过了他/她所在的企业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则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目为准,且支付此类补偿的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指的是雇员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的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期满再请病假还给工资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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