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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适用工种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4 阅读: 43次

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适用工种有哪些

非全日制劳动派遣服务主要针对的是灵活且短期性的工作岗位,比如家政、快餐店服务员等诸如此类。

这种劳动方式,即为我们常说的“非全日制”,其含义是,劳动者在同一雇佣公司中的平时工作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四个小时,而每周的工作时长总和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契约不得设定试用期的规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关注。

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指以小时为计算薪酬单位,劳动者在同一用人机构的工作日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四小时,同时,其每周的工作时长累计也不应超过24个小时的劳动模式。

这种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可以视为灵活就业的一种方式,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其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更为显著。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的条款对此进行了清晰的说明:

即“在非全日制用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结束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这就意味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他们无法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设定试用期的话,将不能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检验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在非全日制劳动中禁止设定试用期,无疑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适用工种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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