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十级最低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苏州工伤十级最低赔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我过《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针对十极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相关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这部分的赔偿数额需要按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
其次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具体金额为该职员每月工资薪资的七倍;
第三大项则是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费用之和。
鉴于此并考虑到劳动合同期满且双方任意一方均达成终止协议,又或是员工个人主动要求解除先前的劳动、聘用关系等因素,那么这笔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方面也应该同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额度与标准将参考国家法律法规中针对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范围的地区差异进行具体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苏州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鉴定
苏州市的职工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申请。在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让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结果确定赔偿金额。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苏州工伤十级最低赔偿标准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