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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待遇公司不配合盖章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06 阅读: 123次

一、申请工伤待遇公司不配合盖章怎么办

若贵司在尊贵员工提出工伤赔偿措施申请期间未能予以配合提供公章支持,那么该名员工可根据法律法规自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本地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工伤鉴定请求。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完整且规范的相关文书资料,如《工伤鉴定申请表格》、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任何能证实劳务关系存在的其他凭证(例如工资单据、工作出入证件、工作制服乃至来自旁人的有力见证等)以及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肺部疾病的确诊证明文件等等。

须知,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是否愿意配合盖章并不是工伤鉴定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即便贵司未予盖章确认,尊贵员工的工伤鉴定申请仍是完全可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应该是多长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工伤待遇公司不配合盖章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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