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规定是什么
以下是关于经济补偿金之相关规则之具体阐述:
经济补偿金之基准定额为每满一整年便须支付等同于一个月薪酬之数额;对于累计服务六个月以上尚不足以满足一整年的情况,则可按照一年期限进行核算;若任职未达六个月之期,则仅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资之金额即可作为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此情形下,所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总年限不得多于十二年。
此外,劳动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劳动者若身染疾病或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特定医疗期满之后无法再继续从事原职位工作,或者无法胜任用人单位特别部署的其他岗位;或者由于劳动者自身能力所限,即便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或职务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要求时,均需依照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法经济赔偿金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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