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达不到伤残等级怎么赔付
一、工伤达不到伤残等级怎么赔付
若在遭受工作伤害时未致残,工伤工人在法律保护下可享有如下补偿权益:
1.救治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其康复所需的费用;
2.住院期间所享有的伙食补贴费用;
3.倘若为异地就医所需,包括前往邻近城市或其他地区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餐饮费用;
4.在其工伤治疗期间,将领有正常薪资待遇。
这其中,前三点费用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支付,而最后一点则由雇主负责补助给伤者。
若雇主未能按规定履行其参保义务且其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则应由该雇主自行应对,严格依照《劳动保险法》中的相应条款及相关待遇支出标准,负责赔偿相关费用。
如雇主已成功加入工伤保险并已按时缴纳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滞纳金,那么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恢复之后,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与雇主共同依照《劳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支付接下来新产生的这些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工伤达不到伤残等级如何赔付
工伤鉴定达不到伤残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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