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和离职证明一样吗
一、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和离职证明一样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职证明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它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合同有效期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雇佣方或者劳工意欲单方面或者双方共同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雇主单位所出具的相关文件文本。
而“离职证明”则是雇佣方与劳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际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是雇主单位与劳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此类文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以及经济价值,因此务必谨慎对待并妥善保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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