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赔偿n加1最后能赔多少钱
一、劳动法赔偿n加1最后能赔多少钱
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供职年限,每满一年后即提供一个月薪酬作为赔偿金。所谓“N+1”模式,即是在特殊情形之下,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聘劳动者合同且未事先给予劳动者预告通知达30天之久时,公司须对劳动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地弥补。这里的"N",代表的是每满一年就需提供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赔偿。若劳动者在职期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视为按一年进行经济赔偿处理;如果不足六个月的时间,亦同样需按照半个月薪酬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最后的"1",则是指劳动者在当年供职期间所得的一个月薪酬本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法赔偿是什么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被违法辞退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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