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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赔付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5 阅读: 95次

一、劳动能力鉴定赔付标准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遭受身体损害或遭遇意外事故而失去音信,且其情况符合的条件还有:

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任务的执行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害;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在发生以上事件后,关于工伤补偿的规定如下所示:

在员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修养期间,其原来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既定周期进行支付;对于生活护理费用的发放,会依据受伤程度给予相应的照顾,具体标准将比例分为严格程度顺序递减,即从高到低依次是:

所在地统筹地区上年度普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是30%;这也是工伤补偿中的一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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