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一、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关于公司将员工除名的问题,其依据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若缺少以下任一环节则属于违规解除:
首先,被诉员工所在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其次,这些规章制度是否进行了公告示众;
第三,在宣布员工开除决定前是否已经告知了工会组织;
第四,企业对此类员工是否曾经执行过批评教育的程序;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若是,那该等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规定,员工如果没有合理理由频繁翘班且经过批评教育仍未改变,以至于连续旷工超越十五天,或是在一年之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了三十天,企业便有权利将其除名。基于这一标准,对于有此类旷工行为的员工进行除名处理时,务必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此外,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或事业单位对员工施加惩罚时,如工会组织认为处理不当,有权提出异议。当企业单方面解除雇佣合同时,必须事先通知工会组织,倘若工会组织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合同规定,要求重新审查这类事件时,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工会提出的建议,并且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员工若认为自身受企业侵害、侵害其劳动权益进而寻求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提供全力支持与协助。因此,在对那些因旷工行为而受到除名处理的员工进行处置时,必须尊重、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二、员工无故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旷工,如果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制度落地”,即案例中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并为员工知晓。以此为前提,劳动者旷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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