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从调配的通告
一、员工不服从调配的通告
倘若满足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则企业所公布的辞退通知便可被视作具备足够的合法效力。在此情况下,尽管在工作中,劳动者认为雇主擅自对其岗位作出调整,但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雇主寻求经济赔偿的理由,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首先,这种岗位调整必须是基于雇主的生产经营周期需求;
其次,调整后的劳动者薪酬水平应与原岗位保持基本平衡;
再次,在岗位调整过程中,不应存在任何有损员工除了上述几点因素外,还需确保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对于雇主来说,只要他们在进行岗位调整时能保证不存有以上任何一种违规情形,那么即便劳动者在此之后超出一年仍然没有明确表达过他们对此事的意见,再以《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作为依据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寻求经济赔偿,也无法得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支持和认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二、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可以辞退吗?
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不可以辞退。
企业安排加班需要按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如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加班。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安排加班后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不服从调配的通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