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写工资多少
一、劳动合同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写工资多少
若劳务合同未能详尽注明薪资数目,该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薪酬乃劳务合同之必然重要条款,雇佣双方理应在公平、合理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对薪资数额、支付方法及发放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潜在纠纷的发生。
在此情况之下,倘若劳务合同中并无清晰阐明薪资水平,员工有权要求雇主填充完善相关信息,从而保证劳务合同的规范性以及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如雇主未依照相关法规履行薪酬义务,员工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请求提供适当的法律支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条件,不可以自行约定。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有限制性的规定。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协商一致”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写工资多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