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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被公司拿走了,不给我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2 阅读: 111次

一、签了劳动合同被公司拿走了,不给我怎么办

若贵司尚未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您可前往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所述:

“实践中,劳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且需由用人单位代表与劳动者本人共同在劳动合同文本上亲笔签署或加盖公章后方可正式生效。在此过程中,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存一份作为记录。

此外,第八十一条对此特别强调指出:

“倘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能明确记载本法规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各项条款,又或者未能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已经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文本,那么由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如果因此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或伤害,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交社保,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了劳动合同被公司拿走了,不给我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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