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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劳动合同有异义怎么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3 阅读: 79次

一、签的劳动合同有异义怎么处理

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问题,提供如下几点参考途径:

首先,协商模式,即合同各方在保持良好沟通和和谐氛围的基础上,共同商讨并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方案;

其次,调解机制,倘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法请求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调解,例如双方或任一方为国有的单位或组织,便可请求上级部门进行调解,由上级部门站在公正立场之上,依据事实进行调解工作,杜绝行政干预现象出现。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选择请求合同监管部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等参与调解工作。

再次,仲裁程序,若合同各方协商无果且均拒绝接受调解,便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之规定,向专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司法途径,对于合同条款未作出仲裁约定、事后亦未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至法院审理,期待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除此以外,部分特定类型的合同,如涉及对外关系的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需要引用外国法律以取代国内相关合同领域的法律作为参考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离职后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离职后补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1.如果员工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是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个月计算至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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