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工伤怎么处理
一、退休返聘员工工伤怎么处理
首先,尽管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并不构成劳动法上所定义的劳动关系,然而这一情况却完全满足了民法领域内关于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任何受雇于他人的员工在进行雇佣活动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雇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关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直接导致了雇员的人身侵害,那么受害者有权选择要求第三方实现赔偿责任,同样也有权利请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而当雇主履行完赔偿责任之后,他是有权利向相关第三方追讨赔偿金的。
最后,由此可见,作为雇主,单位依法对其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特定的赔偿义务,绝不可能因为达成某种协议就能够轻易地规避掉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退休返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1、退休返聘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再应聘时,可通过要求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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