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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关系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81次

一、未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关系吗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影响被认定为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用人单位雇佣员工进行正式的工作之日起,便已经与该员工确立了劳动关系。

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设立来说,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同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在开始实际使用员工后的一个月之内尽快完成劳务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未缴纳社保有哪些赔偿

未缴纳社保,一般不需要赔偿,但是如果劳动者因此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单位限期内补足或者及时缴纳拖欠的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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