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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超过30天了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100次

一、工伤超过30天了怎么办

依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凡工伤事故受伤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被初步判定为职业病的每位员工,其所在工作单位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30天之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鉴定申请。

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应事先征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延长申请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规定的期限递交工伤鉴定申请,那么在未提交申请之日起1年内,工伤员工或其亲友、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按规定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于遵循就近选择的原则,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向上述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超过一年还能鉴定和起诉吗

工伤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

非劳动者的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发生工伤后第31天至1年内的时间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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