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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9 阅读: 86次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关于工伤补偿方面的规范补偿标准因伤残等级不同而呈现出差异。

例如,对于十级伤残程度,其赔偿款项主要涵盖以下几条内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者本人七个月的工资作为全额发放;

停工留薪期薪酬:

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来明确具体数额,通常为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计付基准;

伙食补贴费用:

金额大约维持在每日约三十元人民币的水平;

护理费:

依据护理人员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

交通费用:

将会依照发票所示金额给予相应的结算。

除此之外,山东省在工伤补偿方面的规范补偿标准还包括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预计是四个月山东省职工人均工资,省平工资据估计大约在七千元左右;

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预期为八个月山东省职工人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会因为受伤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一定的变化,有时可能仅为一个月,也有可能长达六个月不等,不过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的停工留薪期都集中在两三个月至三四个月这样一个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山东省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证明规定的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

工伤死亡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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