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赔偿标准
一、广西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涉及的赔偿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金额方面,根据工伤认定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五级工伤的赔偿金是工人月平均工资的最高可达38倍;
而六级工伤则稍低,为最高可达34倍的工人月平均工资;
七级工伤的赔偿金略高,为最高可达28倍的工人月平均工资;
八级工伤的赔偿金则再次降低,为最高可达24倍的工人月平均工资;
至于九级工伤,其赔偿金为最高可达20倍的工人月平均工资;
至于十级工伤,其赔偿金为最高可达16倍的工人月平均工资在此基础上,对于一至四级的工伤情况,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执行。
如果工伤职工、其所供养的亲人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改变,那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供养的亲人应该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三十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报告。
而经办机构则会自条件变更发生之日的下个月份开始,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广西工伤死亡赔偿有哪些?
广西工伤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丧葬补助金是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每月发给配偶职工工资的40%,发给其他亲属每人职工工资的30%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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