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伤哪些可以双赔
一、交通工伤哪些可以双赔
在交通工伤中,以下赔偿项目可以双赔:
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其医疗费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方的赔偿。
2、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处理死者丧事所需的费用,包括尸体处理、墓地租赁、火化等费用。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中,如果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可以同时获得丧葬费和工伤保险赔偿。
3、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需要配备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例如假肢、轮椅、拐杖等。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中,如果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其残疾用具费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4、误工工资:误工工资是指受害人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中,如果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工作,其误工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5、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因残疾导致生活能力降低所需的费用,例如护理费、康复费等。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中,如果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其残疾生活补助费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6、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中,如果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可以同时获得死亡补偿费和工伤保险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除医疗费用外,其他的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车辆维修费等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下: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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