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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16 阅读: 174次

一、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那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同时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伤者获得工伤赔偿后能不能再获得保险赔偿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

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若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

需要厘清行为人(肇事者)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利主体。

若交通事故责任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则受害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请求工伤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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