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没有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发生工伤,没有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是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没工伤认定是否可以做伤残鉴定
可以。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结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是否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职工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程序是如何的
工伤职工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程序如下:
1、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2、组织鉴定。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作出鉴定结论。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送达。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是否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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