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单位是否给补偿金
一、试用期辞退单位是否给补偿金
试用期的员工被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一分为二的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试用期员工被合法辞退。
(1)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根据员工在试用期具体表现,具有合法有效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员工对此确认无异议。这种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在试用期间,公司与新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支付一次性的补偿金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后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再支付补偿金。
(3)在试用期间,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名辞退员工,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时、员工被劝退的,双方存在分歧与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来解决。此类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会败诉。最后,公司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以员工满月考勤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2、试用期员工被违法辞退。
其一,因公司强令指挥,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安排新员工工作时,员工有权拒绝执行,此时公司若以员工合服从领导安排为由辞退员工就是违法的。
其二,公司在试用期间,没有按合法约定按时足额为新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费、或者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等,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这种情况是公司违法在先。
当公司违法辞退员工时,将面临着支付赔偿金,即2N,就是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试用期辞退权利的限制
在实践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对其主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他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非专为试用期内解除而设,且操作及证明又是另一极为复杂的问题,故暂不展开分析。需明确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二者在证明上有较大区别。在此项中,可分“录用条件”和“证明责任”两个层次进行提示。
1、内容要求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三类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A、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录用条件
伪造简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客观上使用人单位未能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劳动者。这类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既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B、约定的录用条件
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可分为主观考核和客观标准两类。主观考核通常由上级领导或其他同事对劳动者一定期间内的工作情况做出评语或评分;客观标准则是设定可量化的业绩指标或条件,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或达到某一结果。
录用条件的设置主要指向后续的证明责任。主观考核意见或评分,在举证上较为困难,将在下文“证明责任”中具体说明;可量化的客观标准作为录用条件的,在证明材料上一般不存在太多障碍。
2、程序要求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呈现,通常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另行签署的承诺文件为依据。但在实践中,部分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也未另行签署承诺文件,仅在公司员工手册等内部文件中说明试用期考核要求。对于采用内部制度文件告知录用条件,但员工未签字确认知悉的情况,可能不被认为能够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试用期辞退单位是否给补偿金?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不是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单位属于违法辞退试用期员工,此时就不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而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一般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