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吗
一、单位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吗
可以。
敲诈勒索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复杂的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当然包括单位。
因此单位也是属于该罪的侵犯客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的相关行为有哪些?
(一)敲诈行为
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二)恐惧认识
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三)处分财产
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主要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和抢劫二者都可能对被侵害人使用“威胁”手段,“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基本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除危害后果不同外,还存在以下不同:
1、威胁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发出或第三者转达;
2、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威胁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取得财物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
如果是行为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就需要根据行为人敲诈勒索的数额大小来做出最终的量刑判决。单位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