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出具什么证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出具什么证明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应写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最后写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法成立即生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凭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单位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单位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针对这部分职工,因其劳动能力或多或少受到了损害,为保护其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工伤职工有过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解除”不仅适用于工伤职工,受到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也适用。而且这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伤残级别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均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却有些差别。
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关系到期了,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无需本人提出,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单位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针对这部分职工,因其劳动能力或多或少受到了损害,为保护其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工伤职工有过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解除”不仅适用于工伤职工,受到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也适用。而且这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伤残级别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均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却有些差别。
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关系到期了,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无需本人提出,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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