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什么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种行政法规,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而制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及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保护用品是什么
(1)头部防护:佩带安全帽/头盔等,适用于环境存在物体附落的危险;环境存在物体击打的危险。
(2)附落防护:系好安全带,适用于需要登高时(2米以下);有跌落的危险时。
(3)眼睛防护:佩戴防护眼镜、眼罩或面罩,适用于存在粉尘、气体、蒸汽、雾、烟或飞屑刺激眼睛或面部时,佩戴安全眼镜、防化学物眼罩或面罩(需整体考虑眼睛和面部同时防护的需求)
(5)足部防护:佩戴防砸,防腐蚀、防渗透、防滑、防火花的保护鞋,适用于可能发生物体砸落的地方,要穿防砸保护的鞋;可能接触化学液体的作业环境要防化学液体;注意在特定的环境穿防滑或绝缘或防火花的鞋。
(6)防护服:保温、防水、防化学腐蚀、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适用于高温或低温作业要能保温。
(7)听力防护: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选用护耳器;提供适且的通讯设备。
(8)呼吸防护:根据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选用。要考虑是否缺氧、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存在空气污染、种类、特点及其浓度等因素之后,选择适用的呼吸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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