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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门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6-10 阅读: 214次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门是怎样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对劳动者来说应当尽快的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解决,比如说要告知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之后,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比如说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之后,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确实是达到了一定的伤残程度,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赔付的,也就是享受工伤待遇之后复发的话,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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