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出现以下情况的劳动合同会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劳动者存在怀孕等法定情况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再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如下: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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