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主张加班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如果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劳动争议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证据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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