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请求由谁受理?
1、工伤认定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员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后,想要享受工伤待遇,那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请求被受理,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认定。若是受伤职员的劳动能力受到了影响,那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也需要按照标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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