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赔偿的待遇是应该怎么样的?
一、工伤伤残赔偿的待遇是应该怎么样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了工作性伤害者或第一时间是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确定是属于工伤的情况之下,还需要对伤残等级来进行鉴定,因为不同的伤残等级肯定是会影响到后续的赔偿方面的问题的,主要就是会影响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伤残等级越高,那么所获得的赔偿相对来说也就比较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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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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