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含义是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是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
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2、劳动合同的主体
(1)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书记、厂长或经理等。
(2)用人单位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由于在现实生活之中,劳动纠纷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为了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职员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自愿、平等的协商、签署劳动合同。对于职员不原因签署合同的情形,单位可以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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